为提高我校教学质量,更好地服务学生,保证好每次质量检测的真实性,我校特制定监考教师制度,内容如下:
一.教师服从教导处的监考安排,原则上不得拒绝参加监考工作。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监考的,应提前与教导处联系,凡是已经安排就位的监考,一般不得改变,情况特殊的需向校长说明后,由教导处作出变更。严禁私下互相替代监考工作。
二.认真参加考试管理部门和主持者召开的考务工作会议,不得迟到和无故缺席,必须严格遵守监考的有关要求。
三.各堂考试,监考教师必须至少提前10分钟到指定地点领取试卷,至少提前5分钟到达考场组织考试。不得代领试卷,应在领取试卷后直接到达考场。
四.监考教师组织考试,必须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清点考生人数;
2.告之考生考试纪律的有关要求;
3.发现并纠正桌椅布置等方面的问题,或及时向有关人员反映问题并得到解决。
4.在黑板上书写考试科目、时间。
5.提前2分钟分发试卷并来回巡视防止并及时制止考试的作弊行为。
6. 督促、指导学生在指定的位子填写姓名、学校、考号、班级等内容。
五. 监考过程中,教师应做到以下几点:
1. 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不看书、不读报、不批阅、不书写、不长时间观看窗外。
2. 不得随意离开考场,亦不得来回走动或在考生面前长时间停留,影响考生考试。
3. 监考老师只回答试卷印刷不清的问题,不做试卷解释,不得有任何提示。
4. 考试期间,不允许学生自行借学习用品,如发现相互交谈、打手势、传纸条等作弊行为,应立即根据情节严重,采取纪律措施。
六.监考结束后,监考教师认真填写好考生情况,考场情况,及时清点试卷,然后组织考生有序离开考场或有序等待下一场考试。
七.整理或装订试卷时,教师应认真仔细,严防漏卷、倒卷等各种情况的发生;整理或装订试卷有特殊要求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装订;整理装订好的试卷,应亲自交到指定地点,由教导处专人清点后,没有问题,方可离开。
八.监考老师如发现下列违规现象,处理如下:
1. 考试开始前十分钟没有到达领卷处报到者,扣发20元。
2. 迟到十分钟(含十分钟)以上的教师,扣发当天课时工资,并公布名单。
3. 监考期间发生打瞌睡、看书报、打手机、无故离开考场、做题目、改试卷等行为的,扣发30元。
4. 监考教师有违规现象发生,在本年级组批评,情节严重者,全校公开批评。
说明:
除国家和政府部门组织的专门考试另有要求的以外.凡学校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均按此规范执行。
如有特殊情况发生,请监考老师与教导处及时联系,教导处会酌情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