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震旦外国语中学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促法》)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了依法规范本校的教学活动和日常管理工作,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学校的名称是:上海市震旦外国语中学
第三条 本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是:张沈女士。
第四条 本学校的法定办学地址是:上海市卢湾区鲁班路369号。
本学校的举办者是:上海市震旦进修学院。
第六条 本学校的教育业务管理机关是:上海市黄浦区教育局;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黄浦区民政局。
第七条 本学校的办学类型是:初级中学。
第二章 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及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学校的办学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组成部分的原则;保证教育质量、信守职业道德。
第九条 本学校的办学层次为:初级中学。
业务范围为:全日制初中学历教育。
学校资产的数额、性质、来源和管理
第十条 学校注册资金80万元。
第十一条 建校资金来源及性质:
举办者投入:80万元。
性质:非国家财政经费。
第十二条 学校日常办学经费来源:举办者投入及学费收入。
第十三条 学校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并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设置相应的会计科目。建立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四条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以及办学积累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十五条 学校对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须经物价部门备案,同时向社会公示。学校向受教育者收取的各项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十六条 学校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及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财务审计。
第十七条 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学校各类经费(营业税后)的使用比例大致为:职工工资福利(含兼课费)70%;场地租赁费15%;广告、宣传、调研、课题建设费5%。学校按年度净资产增加额的25%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按25%提取奖励基金;按50%提取校长基金。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十八条 学校的决策机构为董事会。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九条 学校董事会由5人组成,设董事长1人,董事4人。
第二十条 学校董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具有3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验2人。
第二十一条 学校首届董事会组成人员及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以后产生办法为:董事会推荐产生。董事会每届任期3年,届满可连选连任,并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和在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应有2/3以上董事会成员出席方为有效;遇有特殊情况时经1/3以上董事会成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董事会对学校重大事项决策须有2/3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成员如连续4次不能参加董事会会议,作自动退出董事会,董事会可决定增补新的成员。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建立出席人员签到、会议记录并存档制度,每次会议记录应载明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数、议事内容、议事结果。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聘任和解聘校长;
选举和罢免董事长;
(三)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决定学校内设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五)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六)筹集日常办学经费;审核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确保学校资金正常运转;
(七)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八)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应按照审批机关对学校校长任职标准聘任学校校长,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二十七条 校长负责学校的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拟定学校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方案,制定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报董事会审批;
(三)按国家有关规定聘任和解聘学校副校长以下行政管理人员和教学人员,签署书面聘任文件,实施奖惩;
(四)组织落实学校的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学质量;
(五)定期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并决定学校的日常教学管理工作;
(六)执行或组织落实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七)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党、团、工会等组织,负责学校的党建、共青团、工会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实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及时向政府审批机关、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部门报告重大事项。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其职责是: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办学;
(二)学校对外公文的签署;
(三)代表学校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四)维护本校受教育者、教师及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教学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要求教师在确保完成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前提下,选择最佳方案进行课程教学。
第三十二条 学校教职员对学校的各项工作,享有建议权、监督权;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办学行为,有权批评制止直至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三十三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校学生进行学籍管理,鼓励学生维护自己受教育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 自行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向审批机关提出自行终止,并由学校自行组织财务清算:
因不可抗力迫使学校停办的;
董事会决议停办的;
连续两年未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
第三十五条 学校自行终止应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并形成书面决议,报审批机关批准后,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章有关条文进入终止程序。
第三十六条 学校如因违法办学,被审批机关吊销办学许可证而终止的,或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应接受有关管理机关主持的终止程序。
第三十七条 学校终止后的资产按《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学校终止获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在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八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学校章程修改一般在董事会换届时进行,如遇特殊情况,在理由充分的前提下可提前修改,修改程序是:
(一)董事会成员在董事会议上(以书面形式)提出修改章程的理由、内容及相关修改条文,提交董事会讨论;
(二)与会成员讨论章程修改理由和相关条文,经2/3以上董事同意方可通过,并形成书面修改决议;
(三)修改后的学校章程应在董事会通过的30日内送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学校应将核准后的章程送审批机关备案,并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15年4月27日董事会讨论通过。本章程在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由审批机关备案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董事会,其中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上海市震旦外国语中学
董 事 会
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